如何确定医疗器械名称?医疗器械名称中不能包含哪些内容?
一个有辨识度、有特点的医疗器械名称,是有助于产品关注度的。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要求,医疗器械注册时,该如何确定医疗器械名称呢?
《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作为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的配套规章,于2015年12月21日发布,2016年4月1日起实施。
根据《规则》*六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**过三个特征词组成。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、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。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、结构特点、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。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,可以是人体的系统、器官、组织、细胞等。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、外观形态的描述。技术特点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、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。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。
根据《规则》*七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应当符合本规则*六条的规定外,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(一)型号、规格;
(二)图形、符号等标志;
(三)人名、企业名称、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;
(四)“最佳”、“唯一”、“精确”、“速效”等**化、排他性的词语,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;
(五)说明有效率、缓解率的用语;
(六)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,或者虚无、假设的概念性名称;
(七)明示或者暗示包治**,夸大适用范围,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、欺骗性的内容;
(八)“美容”、“保健”等宣传性词语;
(九)有关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根据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**百一十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。**部分:被测物质的名称;*二部分:用途,如测定试剂盒、质控品等;*三部分:方法或者原理,如磁微粒化学发光*分析法、荧光PCR法、荧光原位杂交法等,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。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,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。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、质控品,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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